《廣東省耕地保護經濟激勵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起開始公示,其中提出,省人民政府按照每個縣(市、區)1000萬元、每個鄉(鎮、街道)300萬元的標準,對作為激勵對象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進行資金獎勵。 根據征求意見稿,省人民政府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對耕地保護工作成效突出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給予資金獎勵。耕地保護經濟激勵對象為承擔了省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不含深圳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評獎資格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不作為激勵對象。 省人民政府根據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確定下一年度的耕地保護經濟激勵對象,并由激勵對象根據對縣級人民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將激勵名額分配至縣(市、區)。全省每年的激勵名額總數不超過20個縣(市、區)、230個鄉(鎮、街道),省人民政府按照每個縣(市、區)1000萬元、每個鄉(鎮、街道)300萬元的標準,對作為激勵對象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進行資金獎勵。 耕地保護激勵資金要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耕地保護單位實際需求,主要用于下列支出: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及管護修繕;耕地提質改造;土地綜合整治;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涉農項目建設。(趙燕華) |